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对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思考——关于北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研究与实践(一)[城市绿地系统]

摘要:常规意义上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已经初步形成规范,但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同期开展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却是一个新的课题。结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探讨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系统规划的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工作阶段的划分,从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范围、城市绿地概念的延伸等基本问题着手,寻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建立对话关系,从而提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地位与作用。

Abstract:It is argued in this paper that through the practices of 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planning in normal sense, a set of rules has been developed, but its' still a new challenge to make the 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planning along with the general urban planning. By combining with the revision of Beijing General Urban Planning, the aim, approach, and steps of green space system planning are explored in this article so as to construct a dialogu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two practices and enhance the position and function of the 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planning.

内容:3 工作目标的提出
   在新的工作背景之下,明确工作目标是对工作大方向的把握,尤其是在工作时间很短、限定性又很强的情况下。为此经过多次研讨,认为从总体上说,此次工作的目标应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3.1 抓住机遇,寻求突破与创新,实现与总体
规划的有效交流和融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规划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但是,在以往的规划编制中由于工作阶段的前后划分、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委托方)的分置等原因,往往造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专业规划的“各自为政”之嫌,或因受制于空间上的分割导致的“先天不足”。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之间“前与后”、“上与下”的单向服从关系,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中常常感到被动无力,虽多有努力但见效甚微。因此,形成总体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之间协调互动的关系,一直是我们从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的一种追求,也是北京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求,应该也是此次工作的主要目标。
3.2 提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地位与作用
   虽然北京总体规划修编为我们提供了一次追求目标的机会,但是以什么样的姿态、什么样的方式、什么样的成果才能实现追求,从而提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地位与作用呢?需要深入研究以下几个基础性问题。
3.2.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突破市区(或城区)的范围
这个问题实质上是规划范围(或者是规划研究范围)的问题。关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工作范围要突破市区,要从城市大环境的角度考虑绿地系统的构建,这些要求和理念在相关的行业标准①和部门规章②中均有所涉及,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行政分工条块分割,往往将城市绿地仅限于城区内的园林绿地,这种空间上的分割和认识上的限定不仅在园林系统内部存在,在城市规划部门也存在。这样的认识对于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也许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但是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对于如何定位城市绿地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如何调整城市绿地的布局、如何确定城市绿地的建设标准、如何确定城市绿地的发展目标等重大问题的影响却是至关重要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必须在思想方法和规划方法上与城市总体规划建立对话关系。这种对话关系具体而言会体现在规划范围的确定、规划深度的把握、规划内容的交融、规划成果的表达等各个方面。
就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范围来说,这种对话关系应该体现在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的对应关系上。城市绿地系统是一个区域性、整体性、综合性的概念,就城区论城区的思想方法不足以应对目前城市绿地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无法充分利用城市所在区域的自然山水条件规划建设最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的健全的城市绿地系统。早在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中就已经明确:“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这些规定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认识,在专家的呼吁下,在与总体规划修编单位交流时,我们提出了从园林行业来说,在北京总体规划修编中应该承担的内容不仅仅是北京城区内的绿地规划问题,必须从北京市城市规划区(即北京市域)的角度甚至是以大北京(即京津冀)为背景着手北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构想,在各个空间层次上(城市规划区、主城区、新城等)综合考虑城市绿地与城市发展的关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对应,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具有可实施性和指导意义(注:城市规划区的概念既不同于市域也不同于市区,但在北京,城市规划区范围就是市域范围,所以作为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的一些问题在此并不突出,此类问题笔者已有另文阐述[1]。
3.2.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建立广义的城市绿地的概念
城市绿地的概念是一个老话题,但一直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需要直面的问题,尤其是在与总体规划协调之时。根据城市规划的特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绿地”只包括“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③,这是建立在城市建设用地基础之上的对城市绿地的理解,可以说是一个狭义的定义,但是,这个概念影响着总体规划的编制,制约着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的构建,限制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地位。
从园林行业的发展、风景园林学科的理论研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章来看,对于城市绿地概念的理解在不断拓展。《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提出了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等在内的“其他绿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纲要(试行)》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涵盖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其目的是希望通过对这些与城市建设发展和居民生活关系日益密切的区域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加以控制和引导发展,使其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形成一个整体,达到功能上的互补、景观上的多样、空间上的延续。由此可见,在实际的规划工作中,一个广义的城市绿地的概念已经初步形成,即《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提出的:“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
广义城市绿地概念的建立是坚持城乡一体化、城乡统筹安排的需要。1993年版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提出的“绿色空间”以及这次《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中提出的“限建区”的概念,都与广义的城市绿地有着基本相同的内涵,只是提出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导致名称有所不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管如何命名,最后用地的落实在于以绿色植被为主要存在的用地形态,而且其目的是构建合理的城市用地结构,防止城市的无序蔓延,引导城市良性持续发展。
广义城市绿地概念的建立是构建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的基础。如上文所述,城市绿地系统具有区域性、整体性和综合性,行政管理的分工不能也不应该影响规划的科学性,人为造成的空间上的分割导致绿地系统的不完整是在规划阶段必须规避的,也是可以规避的。广义的城市绿地是相对于城市建设开发用地而言的开敞性的绿色空间,由此形成的城市绿地系统结构是衬托城市结构的绿色基底。在中国目前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只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能与总体规划形成空间上的对应关系,其他相关的专项规划(如林业规划、风景名胜体系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在空间上、内容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基于广义城市绿地概念建立的城市绿地系统并不改变林地、农田、自然保护区等用地的性质,而且在城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以及规划部门的综合协调下,也不会对日常的行政管理分工造成混乱。
广义城市绿地概念的建立是实现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的基础。现在不少城市编制了或正在编制城市生态规划,此次北京总体规划修编中也有生态规划的专项研究。但是如果我们以冷静的客观的态度,排除时髦炒作的“概念”之后,不难看出广义的城市绿地正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物质载体。城市总体规划的着眼点是城市综合的、协调的、持续的发展,其落脚点则是用地的布局、空间的使用,从这一点上看,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绿地结构的形成、绿地系统的建立对于城市生态的改善是实实在在的基础性工作。
3.2.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强化城市绿地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概念
“城市绿化是城市的美容师”这一说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城市绿地建设认识上的局限性。2001年温家宝同志在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下发后,“城市绿地系统作为城市中惟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在保持城市生态系统平衡、改造城市面貌方面具有其他设施不可替代功效,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依托条件”①已为大家所共识。但是在城市规划中,真正将城市绿地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加以合理布局、科学配置还尚待努力。
强化城市绿地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概念,是为了从布局的合理性、各项设施配套的协调性、指标的科学性、内容的丰富度、景观的多样性以及城市的安全性等各方面提高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水平,增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的规定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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