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问题一直是一个长期被关注但又推进迟缓的问题.本文在对西方国家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理论与实践的深入研究基础上,重点解析我国在推进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方面存在的主要障碍以及形成障碍的成因,文章同时对加速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进程提出建设性政策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城市规划;利益集团
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6000(2007)09-0021-05
Analysis on the Bariers and Causes in Development of Pulic Participation in Chinese Urban Planning
HAO Juan
作者简介:郝娟(1956-),女,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院副总工程师,院城市规划研究中心主任,高级规划师,主要从事城市规划理论研究
作者单位:郝娟(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考文献:
[1]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或单位不通过国家代表机关直接参与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公众参与应着眼于如何高效、公正和准确地解决公共领域内的事件性决策问题.公众参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公众参与即公民在代议制政治中参与投票选举的活动,即由公众参与选出代议制机构及人员的过程,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责任.广义上的公众参与除了政治参与以外还必须包括所有关于公民的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参与.城市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制定也包含在其中.在城市规划领域内,公众参与概念首先是作为一种公共政策、一种协调建设中争议的手段被提出来的,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包括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规划方面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决策、实施和监督的全部过程.
[2]1969年Arnstein,S.R.建立的市民参与梯级理论(《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为衡量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成功与否提供了基准,明确了公众参与应该是一个从无权利参与逐渐向权利参与转变提升的过程.该规划阶梯理论把公众参与,根据规划决策权力大小分成3个层次8个阶段,并明确无参与和权利参与之间的不同特征.初级层次的无参与是以市民在政府官员、规划师和其他重要的社会相关人员掌控之下的参与为特征,而最高等级的权利参与是以所有当事人(包括市民、规划师、政府官员)在规划项目全过程内以平等协商的状态共同工作为特征(表1).
[3]委员会是处于规划管理局和建委等市政府部门之外的一种非官方、有体制保障的独立机构.委员有当选代表、市政官员、规划专家人员组成.委员会的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公众参与的范围和推进城市民主政治进程.实现公共利益、各私人利益最大化.
[4]构成公众主体的一般可以认为有4类.一般市民及有关非盈利、非政府集团(包括规划所涉及到的区域内居民、城市中的志愿社团、非赢利组织、非政府机构、社区互动组织等)、利益集团及盈利性的非政府集团、规划师及相关规划专业的专家、政府官员等4类.目前情况,有更多机会参与高层次的公众主要是后两类人员,而这其中占主要份额的是规划师和政府官员.
[5]Davidoff的倡导性规划主张:规划师一方面要成为他们的政治倡导者,另一方面又为他们提供规划的技术支持;规划师应该正视社会价值的分歧,并选择与社会底层人士相同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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