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

  针对个别地区在风景名胜区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重效益、轻保护,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第30 次会议建议,建立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007 年7 月,该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对青岛、潍坊、威海等市贯彻实施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委员们在调查中了解到,该省重要风景区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一些地方领导存在着“重经济开发、轻景区保护”的模糊认识,景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违规建设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景区人工化、商业化的趋势日益加剧,建设了一些文化品位不高、与自然景观不协调的雕塑、碑刻、亭台楼榭,有的国家级景区的重要景点原貌被随意改变,使宝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遭到破坏。委员们认为,把景区交由企业管理,重效益、轻保护,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委员会建议,省政府应依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协调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办法,拓宽景区保护和建设资金筹措渠道,促进景区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加强对新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审查,对新申报的风景名胜区进行资源调查、评价,严格审批程序,对破坏景区景观的违章建筑要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建立淘汰机制,对风景名胜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资格的景区,要撤销其称号。

工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