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景区保护力度加大
从2007 年6 月1 日开始实施《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以来,太湖得到了更严格的保护。太湖风景名胜区是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最为集中、最具观赏性的区域,实行严格保护有利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新《条例》除了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禁设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生产性企业和在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保护太湖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外,还提出,对于已有的上述建筑物不得以改造、修缮的名义扩大规模,并要按照相关要求逐步迁出。新《条例》给人最深的印象就是加大了相关的处罚力度。《条例》首次提出,禁止在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或堆放、弃置、处理废渣、油料、含病原体污染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否则由市、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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