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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实施城市绿地保护规定 |
| 《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自2007年8 月1 日开始实施。截至2006 年底,沈阳新植树木2410 万株,建成区绿地已达118.4km2,绿地率达36.84%,人均公共绿地达12.8m2。但在绿化建设中,也经常出现侵占和破坏绿化成果的现象。从2002 年7月1日至今,沈阳市各类建设项目占用绿地已达15.62 万m2,砍伐、移植树木1.56 万株。为此,该市专门出台该《保护规定》。《保护规定》指出,新建项目配套绿化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在树上刻画、粘贴或悬挂物品,攀树、折枝、剥损树皮,践踏、损坏花草等,除了要赔偿损失,公民还将被处以20~50元罚款,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将被处以500~1000 元罚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由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地。确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调整规划绿地的,由规划和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也必须按照相邻地块土地市场评估价格3倍数额缴纳绿地补偿费,列入城建年度投资计划,用于补建和增加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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