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等四单位联合发文限制环境敏感区的影视演艺活动
  2007 年2 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四部委联合发出通知,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建设部有关负责同志指出,近年来,一些影视制作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存在大投入、大制作、大场面的倾向,有的不惜以过度消耗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高票房收入,因影视拍摄导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突出,这既有悖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也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相背离。
通知指出,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通知要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限制类区内搭建和设置布景棚、拍摄营地、舞台等临时性构筑物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亦非)
工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