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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著 译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出 版 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书 号:
1580058.802
图书编号:B10037962印刷日期:2006-11-01
出版日期:2006-11-01上架时间:2006-12-12
规 格:
平装32开,3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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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价:
¥52.00元
图书简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一书由中国计划出版社于2006-11-01出版。
新修订的规范是技术人员在建筑防火设计过程中必须依据的国家标准。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规范是对原规范的修订,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编号为GB 50016-2006。其中17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同时废止。
本规范共分12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适用对象:相关行业设计人员、安全检查人员。
新修订的规范是技术人员在建筑防火设计过程中必须依据的国家标准。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规范是对原规范的修订,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编号为GB 50016-2006。其中17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同时废止。
本规范共分12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适用对象:相关行业设计人员、安全检查人员。
图书目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 总则
2 术语
3 厂房(仓库)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5 民用建筑
6 消防车道
7 建筑构造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 防烟与排烟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2 城市交通隧道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2 术语
3 厂房(仓库)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5 民用建筑
6 消防车道
7 建筑构造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 防烟与排烟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2 城市交通隧道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